第一条 黑名单认定标准及禁用期限
根据供应商黑名单行为的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对应供应商黑名单的禁止合作期限为五年、三年:
(一)禁止合作期限为五年的供应商黑名单行为:
1.在合作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导致公司蒙受损失或面临法律风险的;
2.在合作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导致重大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或风险的;
3.通过商业贿赂、捏造或歪曲事实诬陷他人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4.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二)禁止合作期限为三年的供应商黑名单行为:
1.在招采实施及合同履约期间,恶意提供重要的虚假材料或假冒伪劣产品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存在串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后无合理理由不确认、成交后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不合理附加条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实际缴纳履约保证金、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行为的供应商;
3.签约后以不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将合同债权(应收账款)向第三方质押的,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且拒不整改的情况;
4.因供应商原因,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形;
5.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更且未依规定完成备案的,关键认证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备案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潜在风险的。
(三)在供应商黑名单认定过程中,存在行贿行为的个人,对行贿人所在单位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供应商黑名单进行惩戒和公示。
(四)经认定的其他重大不良行为,视严重程度纳入供应商黑名单分级管理。
第二条 黑名单供应商处置
处于“黑名单”禁用期的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华润啤酒范围内的招投标和其他竞争性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