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啤酒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标准及规则
发稿时间:2025-10-21 【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条 黑名单认定标准及禁用期限

依据华润啤酒供应商黑名单行为的性质进行分类,相应的黑名单供应商禁止合作的期限分别为五年和三年:

(一)禁止合作期限为五年的华润啤酒供应商黑名单行为:

1.供应商在合作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导致华润啤酒蒙受损失或面临法律风险;

2.在合作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导致重大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问题,给华润啤酒带来重大损失或风险;

3.供应商通过商业贿赂、捏造或歪曲事实诬陷他人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违反商业道德;

4.供应商可能对华润啤酒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

(二)禁止合作期限为三年的华润啤酒供应商黑名单行为:

1.供应商在招采实施及合同履约期间,提供重要虚假材料或假冒伪劣产品等弄虚作假行为;

2.供应商围标串标、投标或报价后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成交后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不合理附加条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实际缴纳履约保证金、泄露华润啤酒商业秘密;

3.供应商签约后以不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未经华润啤酒书面同意擅自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将合同债权(应收账款)向第三方质押的等严重违约行为;

4.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EHS事故事件达到华润集团一事一报事故事件等级的相关情形;

5.供应商在同一项目中重复违反同一典型安全规定(如反违章禁令)达到3次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可记录事故事件的相关情形;

6.供应商合同履约期间安全表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安全积分处罚累计分值满100分的相关情形;

7.因供应商原因,对华润啤酒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华润啤酒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华润啤酒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形。

(三)处于禁用期内的华润啤酒黑名单个人,个人信息不进行公示,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华润啤酒黑名单供应商进行惩戒和公示。

(四)经认定的其他重大不良行为,视严重程度经华润啤酒采购管理部采购委员会审批后,纳入华润啤酒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第二条 黑名单供应商处置

处于“黑名单”禁用期的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华润啤酒范围内的招投标和其他竞争性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