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
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造成损失、影响程度等,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
(一)一般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产品、货物或工程质量、等级和售后服务,或者产品、货物、工程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
2.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供货、服务或者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施工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3.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4.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给公司形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5.不配合公司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对质量问题整改不积极,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经本单位采购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2.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3.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4.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5.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形,包括:
(1)可能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合同签订单位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5%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2)可能导致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3)采购活动中,违反“廉洁合规承诺书”中涉及行贿、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条款的。
(4)成交后以不正当理由不签约或签约后以不正当理由不履行。
6.经本单位采购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不良行为处罚
(一)一般不良行为的处罚申请及处置措施需报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本单位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二)重大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为列入公司黑名单,并视情况申报列入上级单位黑名单。
三、 公司黑名单管理
(一)公司黑名单包括供应商和个人,其中个人指在在采购活动中由于违法违纪等情形被惩戒的自然人。
(二)公司黑名单供应商和个人惩戒措施如下:
1.公司黑名单供应商和个人的单次惩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需延长的,由申报单位在报送材料中说明建议时间和理由。
2.处于公司黑名单禁用期内的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公司相应品类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3.处于公司黑名单禁用期内的个人,个人信息不进行公示,通过守正平台预警实现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公司黑名单供应商进行惩戒和公示。
(三)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司范围内对禁用期内的上级单位黑名单及公司黑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视情况进行通报。
(四)对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公司黑名单供应商及个人,经原申报单位审查通过后,解除禁用。对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一个惩戒期限。
(五)被禁用后,供应商或个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确有正当原因的,由原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按前序申报流程审批后,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或提前解除禁用。减轻处理后,实际惩戒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原惩戒时间的二分之一。
(六)公司黑名单应当同步至守正平台进行处置,同步信息包括禁用原因、禁用时间、禁用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