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供应商重大不良行为,是指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不良行为,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2. 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3.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4.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5. 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6. 采购活动中,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或被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供应商。
7. 中标后以不正当理由不签约或签约后不履行。
第二条 重大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一般为禁用五年,即纳入供应商黑名单。供应商禁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全公司或某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品类,不得继续参与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
第三条 对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供应商,经审查通过后解除禁用。对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一个禁用期限。
第四条 被禁用的供应商,若其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以及确有正当原因的,经审查通过,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罚,提前解除禁用,但实际禁用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原禁用时间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