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医药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标准和规则
发稿时间:2025-10-22 【 字体:

一、黑名单认定标准

华润医药各单位的供应商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本单位黑名单:

(一)寻源阶段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成交公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或提出不可接受的附加条件等。

(二)履约阶段违背质量、交货、服务方面承诺或违法分包、转包等。

(三)履约阶段存在较大安全、环境健康等问题或其经营策略变动可能导致本公司较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四)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受到外部处罚,经评估可能导致本单位的严重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五)采购活动中违反供应商承诺,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行为的。

(六)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报的、调查取证不配合或提供伪证的、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的。

(七)贿赂本单位人员或与其他合作单位人员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对本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 10%以上,或预计损失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九)其他采购管理部门认为应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二、黑名单处置规则:

(一)处罚措施

各单位黑名单供应商单次惩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有理由的可适当延长。处于禁用期内的黑名单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相应品类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二)整改要求

对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黑名单供应商,经原处置单位审查通过后,移出黑名单。对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一个惩戒期限。

(三)提前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确有正当原因的,由原处置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按前序申报流程审批后,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提前从黑名单移出。减轻处理后,实际惩戒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原惩戒时间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