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在采购活动的寻源、履约阶段,供应商在诚信、安全、质量、交货、服务等方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二条】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造成损失、影响程度等,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
(一) 一般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产品、货物或工程质量、等级和售后服务,或者产品、货物、工程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
2.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供货、服务或者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施工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3.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4.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给公司形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5.不配合公司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对质量问题整改不积极,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采购活动中,违反“廉洁合规承诺书”中涉及行贿、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条款的;
7. 采购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 重大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中标后以不正当理由不签约或签约后以不正当理由不履行;
4.出现违法行为或重大违约、重大质量事故,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健康和安全事故事件或环境健康和安全管理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
6.采购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不良行为。
【第三条】不良行为供应商惩戒。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整改、暂停供货/服务、降级、禁用等,禁用供应商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禁用期一般不高于三年,重大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禁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年,并可根据情况申报列为华润集团黑名单。
【第四条】对于符合华润集团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可根据《华润集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细则》相关规定,申请纳入集团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列为不良行为供应商后,供应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确有正当原因的,由原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按前序申报流程审批后,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