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名单认定标准
华润化学材料采购活动中,行为符合以下认定标准之一的供应商,列入华润化学材料黑名单:
(一)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四)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或存在围标串通嫌疑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申诉材料、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或存在。
(五)违背诚信经营原则,确认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签约后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合同的,且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未按合同约定保障供应的。
(六)存在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七)通过非法律途径不合理主张权利的情形。
(八)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包括:
1.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 10% 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2.可能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九)华润化学材料根据所在行业、实际经营情况,认为应当向采购委员会申报的其他情形。
二、黑名单供应商处置方式及整改
(一)黑名单供应商和个人的单次惩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需延长的,由申报单位在报送材料中说明建议时间和理由。
(二)处于禁用期内的黑名单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实施禁用决定的业务单位相应品类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三)处于禁用期内的黑名单个人,个人信息不进行公示,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黑名单供应商进行惩戒和公示。
(四) 对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黑名单供应商及个人,经原申报单位审查通过后,移出黑名单。对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一个惩戒期限。
(五) 列入黑名单后,供应商或个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确有正当原因的,由原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按前序申报流程审批后,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提前从黑名单移出。实际惩戒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原惩戒时间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