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定标准】
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在采购活动过程中,供应商有下列不良情形之一,且已确定列为职能部门或单位黑名单的,可以视情况申报列为公司黑名单:
(一)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形式处罚、行政处罚;
(二)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四)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五)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包括:
1.可能对公司及各级子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200万港元,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2.可能导致公司及各级子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中标后以不正当理由不签约或签约后以不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守信的;
(九)采购活动中,违反“阳光宣言”或“廉洁合规承诺书”中涉及行贿、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条款的;
(十)拒不配合集团或各单位监察部门调查取证的;
(十一)有利益冲突未如实申报的;
(十二)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认为应当向公司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处理情形】
对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公司黑名单供应商及个人,经原申报单位开展资格审查通过后,解除 “黑名单”。对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由原申报单位提出延长惩戒期限申请(原则上按照延长一个惩戒期限)。
第三条 【减轻处理情形】
列为公司黑名单后,供应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确有正当原因的,由原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按前序申报流程审批后,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提前从公司黑名单移出。减轻处理后,实际惩戒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原惩戒时间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