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标准
在公司的采购活动中,行为符合以下认定标准之一的供应商,经评估委员会批准,列入公司《黑名单供应商名册》,视情况申报列入集团黑名单。
(一)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四)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五)一次考核结果为 D(60 分以下);
(六)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包括:
1.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 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2.可能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二、处置规则
1、公司黑名单供应商和个人惩戒措施
(一)公司黑名单供应商和个人的单次惩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需延长的,由采购需求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相关材料中说明建议时间和理由;
(二)处于禁用期内的黑名单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公司相应品类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三)处于禁用期内的公司黑名单个人,个人信息不进行公示,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公司黑名单供应商进行惩戒和公示。
2、黑名单供应商禁用时间调整
对于列入公司《黑名单供应商名册》的供应商或个人,如调整其禁用期,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黑名单供应商,由供应商或个人提交整改报告,经采购需求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确认,报评估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移出公司黑名单。对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一个惩戒期限。
(二)列为公司黑名单后,供应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确有正当原因的,由供应商或个人提供证明材料,经采购需求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确认,报评估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以减轻对供应商的处理,提前从公司黑名单移出。减轻处理后,实际禁用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原禁用时间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