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名单认定标准:
(一)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二) 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 采购活动中,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或被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七)中标后以不正当理由不签约或签约后不履行的;
(八)商业信誉、商品质量或提供的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对公司采购项目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风险隐患的;
(九))合作中的供应商对于重大信息变更不报或无正当原因延报,视同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对公司采购项目影响重大的;
(十)公司根据所在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认为应当向公司申报的其他情形。
二、黑名单处置规则:
(一)处罚措施
对被认定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黑名单的供应商,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继续参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单次惩戒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不高于五年。
(二)追偿措施
因违反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合同规定进行追偿,必要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整改要求
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黑名单,经原处置单位审查通过后,移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黑名单。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一个惩戒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