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名单认定标准
在采购活动过程中,供应商行为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将认定为本企业黑名单:
(一) 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形式处罚、行政处罚的;
(二)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的;
(四) 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五)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包括:
1.可能对华润健康及各级子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 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2.可能导致集团及各级子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的;
3.其他重大影响情形,如:
(1) 中标/中选后以不正当理由不签约或签约后以不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守信的;
(2) 未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且经双方协商或书面通知后仍拒不配合,影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或导致产生不合理损失的;
(3) 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导致法律风险或不能履约的;
(4) 引起采购人黄色等级以上负面舆情,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集团或公司声誉的事件
(六)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认为应当向公司申报的其他情形。
二、 供应商黑名单处置规则
(一)黑名单供应商和个人的单次惩戒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两年且不超过五年。
(二)处于黑名单禁用期内的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华润健康及下属单位相应品类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
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三)处于集团黑名单禁用期内的个人,个人信息不进行公示,通过平台预警实现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黑名单供应商进行惩戒和公示。
(四)对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黑名单供应商及个人,经原申报单位审查通过后,解除“黑名单”。对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一个惩戒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