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燃气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置标准
发稿时间:2025-12-12 【 字体:

对考核评价得分不足85分,以及存在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的处置,可参照以下标准。

供应商处置分为“警告”“暂停合作”两种形式。被“警告”处置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被“暂停合作”处置的列入“黑名单”。

一、“警告”处置是指对日常考核评价85分以下,或违反采购和合同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各单位负责提出警告并通知供应商及时完成整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暂停供货或服务。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警告”处置的供应商,已完成整改要求,经本区域采购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解除“警告”处置。

二、“暂停合作”处置是指暂停供应商在本区域的合格投标人/报价人/合同供应商资格。依据供应商不良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暂停合作”期限设为1年、2年、3~5年。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暂停合作”1年处置:

1.不能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完成相关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影响生产建设的;

2.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中标项目分包的;

3.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采购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影响生产建设的;

4.在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得分<60分的。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暂停合作”2年处置:

1.在采购活动期间以非正常渠道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及评审专家等人员,获取相关信息,干扰正常采购的;

2.开标之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索取额外费用等不良行为,影响生产建设的;

3.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影响生产建设的;

4.在质保期内其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影响安全稳定运行的;

5.降低产品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零部件以次充好,影响现场使用的;

6.在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7.警告处置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暂停合作”3~5年处置:

1.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借用他人资质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在采购活动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破坏公平竞争的;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伪造施工、货物或服务等检验、试验合格证明的;

4.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或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转包;

5.符合《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情形的;

6.在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华润燃气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或条件的。

三、凡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按列入“黑名单”处置,暂停其参与华润燃气采购活动资格,直至供应商信用记录恢复正常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