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标准及禁用期限
在各单位的采购活动中,行为符合以下认定标准之一的供应商,应认定列入本单位黑名单,视情况申报列入三九黑名单:
(一)在合作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导致公司蒙受损失或面临法律风险的;
(二)在合作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导致重大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或风险的;
(三)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经认定的围标串标行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
1.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 5 %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2.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可能导致公司及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五)成交后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不合理附加条件、签约后以不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六)供货出现质量问题、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供应商供货或服务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七)不配合公司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对质量问题整改不积极,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的;
(八)经认定的其他重大不良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各单位可根据供应商重大不良行为设置合理禁用期限,供应商黑名单的单次惩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需延长的,由申报单位在报送材料中说明建议时间和理由。
二、处置规则
处于“黑名单”禁用期的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禁用单位范围内的招投标和其他竞争性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一)在供应商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应退出合格供应商库或拒绝其进入合格供应商库;
(二)在采购实施环节,对供应商黑名单,按以下规则处置,并应事先在采购文件中约定。
1.采购评审环节,原则上做否决处理;
2.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原则上做否决处理;
3.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合同签订前,原则上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书面通知对方;
(三)在采购执行阶段,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