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定标准】 集团统一制定黑名单供应商认定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四)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五)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包括:
1.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
2.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六)集团及二级公司(事业群)根据所在行业、本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认为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黑名单供应商处置】集团黑名单供应商禁用期为3年,期间不得参与集团及所属企业招投标和其他竞争性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第三条【解除黑名单】对禁用期结束,在禁用期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供应商,经原申报单位审查通过后,移除集团黑名单。对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或不肯提供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承诺的,应延长禁用期,直到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