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根据对华润数科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影响程度,供应商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具体认定情形如 :
(一)一般不良行为,对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违反采购文件中提前告知供应商的处置规则,如《供应商须知》;
2. 中标后以不正当理由不签约、签约后以不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守信;
3. 履约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伪造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或发生交付质量问题且未按合同及时处理,或发生非我方原因造成的中途退场、拒绝供货等,造成合同经济损失或严重阻碍项目进展的;
4. 可能对华润数科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影响金额或预计损失金额小于年度营业收入的 1% 或年度总资产的 0.5%。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下同);
5. 存在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6. 在公司办公场所或项目场地内寻衅滋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舆情的;
7. 供应商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8. 违反《廉洁合规承诺书》的;
9. 拒不配合纪检部门调查取证的。
(二)重大不良行为,对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 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2. 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3.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4. 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5. 可能对华润数科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或预计损失金额达年度营业收入的 1%或年度总资产的 0.5%以上;
6. 可能导致华润数科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如发现供应商有其他不良行为情形的,由发现单位提出,经所在单位及数科控股采购管理决策机构审议后认定不良行为。
第二条 不良行为处置
(一) 分类处置供应商经认定存在不良行为后,应认定列入华润数科黑名单,视情况申报列入集团黑名单,其处置方式如下:
1. 对一般不良行为,禁用时间为一年;
2. 对重大不良行为,禁用时间为两年。 单次禁用时间可根据经济损失或影响程度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需延长的,由申报单位在报送材料中说明建议时间和理由。
(二) 处置规则
1. 处于禁用期内的黑名单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禁用范围内相应品类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列入集团黑名单的,按照守正平台规则限制其参与采购活动。
2. 如处于禁用期的是黑名单个人,其个人信息不进行公示,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黑名单供应商进行惩戒和公示。
3. 对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黑名单供应商及个人,经原申报单位审查通过后,移出黑名单。对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
4. 列入黑名单后,黑名单供应商或个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确有正当原因的,由原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经原渠道审批后,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提前从黑名单移出。减轻处理后,实际禁用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原禁用时间的二分之一。
5. 黑名单供应商的不良行为须录入守正平台,信息包括禁用原因、禁用时间、禁用范围等。
6.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当在认定前向其发送告知书,并接受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