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现代服务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标准与处置规则
发稿时间:2026-03-05 【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工作,构建供应商信用管理体系,引导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供应链的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润集团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标准及规则,结合华润现代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华润现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单位采购活动相关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供应商不良行为划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一)若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公司采购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认定其为一般不良行为供应商。

1)在采购过程中,通过非正常渠道私下接触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无正当理由恶意投诉举报,对采购工作造成一定干扰。

2)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照/业绩等材料、非法以他人名义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等,在评审阶段已进行处理且未对采购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

3)在采购过程中,存在视为串通投标行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经核查后对方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拒绝解释。

4)恶意报价、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

5)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安全隐患,影响生产和建设。

6)未按合同约定或违反采购文件承诺,擅自更换产品品牌、规格,经告知后拒不改正。

7)未按合同或需求计划及时交货或进行安装调试,经两次及以上催告仍未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交货或安装调试,影响生产和建设。

8)现场验收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未按要求解决。

9)产品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整改或整改进度缓慢,影响生产和建设。

10)因合同纠纷导致法律诉讼并采取过激行为。

11)采用不正当手段索取货款。

12)违约或其他不当行为给企业造成10万 - 50万元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3)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采购决策机构批准后,将被列为严重不良行为供应商。

1)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或存在视为串通投标且核实无争议的行为,破坏公平竞争。

2)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照/业绩等材料、非法以他人名义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对采购定标结果及程序造成影响。

3)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拉拢腐蚀采购相关人员或违反“廉洁合规承诺书”的情况。

4)投标/报价截止日后、中标通知/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撤销投标/报价文件;或中标通知/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或拒签合同。

5)在合同履行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6)未按合同约定在需求计划内交货,造成项目被迫延期或企业受到处罚。

7)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对使用造成严重影响,且拒绝进行召回、退还及撤换。

8)因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致使其他设备或系统出现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

9)拒不配合集团或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取证。

10)采取不正当手段维护权益,扰乱采购人正常生产秩序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11)违约或其他不良行为给企业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12)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一般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列入各单位“负面关注名单”,给予“警告”处置,处置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处置期限内可在各单位范围内“限时暂停合作”。

第五条 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列入华润现代服务“黑名单”,处置期限为2年,处置期限内在华润现代服务范围内“限时暂停合作”;处置期限到期、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不良行为供应商,经审批后予以解除处置。

第六条 供应商的分包商如有上述不良行为,供应商与其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上述标准一并处置。

第七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置,不替代合同中约定的对供应商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八条 如供应商不良行为造成的影响特别恶劣或损失特别巨大,处置期限可由华润现代服务采购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延长,或视情况上报华润集团列入集团供应商黑名单;上级单位对供应商惩戒提出明确处置意见的,按照其意见执行;公司监督、执纪等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惩戒提出处置意见的,参照其意见报华润现代服务采购委员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