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现代服务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标准与处置规则
发稿时间:2026-03-05 【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工作,构建供应商信用管理体系,引导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供应链的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润集团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标准及规则,结合华润现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服务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现代服务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活动相关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对各单位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划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一)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现代服务公司采购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供应商:  

1.在采购过程中,通过非正常渠道私下接触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无正当理由恶意投诉举报,对采购工作造成一定干扰。  

2.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照或业绩等材料,非法以他人名义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等,在评审阶段已进行处理且未对采购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  

3.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  

4.未按合同约定或违反采购文件承诺,擅自更换产品品牌、规格,经告知后拒不改正。  

5.未按合同或需求计划及时交货或进行安装调试,经两次及以上催告仍未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交货或安装调试,影响生产和建设。  

6.现场验收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未按要求解决。  

7.产品或服务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整改或整改进度缓慢,影响生产和建设。  

8.因合同纠纷导致法律诉讼并采取过激行为。  

9.采用不正当手段索取货款。  

10.违约或其他不当行为给企业造成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1.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现代服务公司采购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供应商:  

1.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或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破坏公平竞争。  

2.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照或业绩等材料,非法以他人名义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对采购定标结果及程序造成影响。  

3.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拉拢腐蚀采购相关人员或违反“廉洁合规承诺书”的情况。  

4.投标或报价截止日后、中标通知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撤销投标或报价文件;或中标通知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或拒签合同。  

5.在合同履行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6.未按合同约定在需求计划内完成产品、服务成果或重要工程节点交付,致使项目被迫延期,或导致企业遭受相应处罚。  

7.产品、服务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对使用造成严重影响,且拒绝进行召回、退换及撤换。  

8.因产品、服务或工程的质量问题,致使其他设备或系统出现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9.拒不配合集团或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取证。  

10.采取不正当手段主张权益,扰乱采购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11.违约或其他不良行为给企业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12.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一般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列入各单位“负面关注名单”,给予“警告”处置,处置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处置期限内在现代服务公司范围内“限时暂停合作”。  

第五条 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列入现代服务公司供应商“黑名单”,处置期限为两年,在处置期限内在现代服务公司范围内“限时暂停合作”;处置期限到期且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不良行为供应商,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移出名单。经审批后,解除处置。  

第六条 供应商的分包商存在上述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应与其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上述标准一并予以处置。  

第七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所实施的处置,不替代合同中对供应商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八条 若供应商不良行为造成的影响特别恶劣或损失特别巨大,经现代服务公司采购委员会审议后,可延长处置期限,或视情况上报华润集团,由集团列入其供应商黑名单;上级单位对供应商惩戒提出明确处置意见的,按其意见执行;公司监督、执纪等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惩戒提出处置意见的,参照其意见,报华润现代服务采购委员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