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定标准:
(一) 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 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三)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四) 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利用商 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 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五) 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包括: 1.可能对各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10%以上, 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2.可能导致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六)供应商履约评价得分低于60分(评价等级为D);
(七)商业信誉、商品质量或提供的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对各单位采购项目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风险隐患的;
(八)涉及严重违法违规、法律诉讼、案件等情况,可能影响项目正常运营或服务支持的;
(九)违反诚信原则,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
(十)合作过程中与各单位产生法律纠纷或仲裁的;
(十一)合作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项目延误或失败的;
(十二)泄露各单位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非公开信息的;
(十三)合作中的供应商对于重大信息变更不报或无正当原因延报,视同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对各单位采购项目影响重大的;
(十四)各单位根据所在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的其他认定标准。
第二条 处置规则:
(一)单次惩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需延长的,需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说明建议时间和理由;
(二)处于禁用期内的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各单位相应品类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三)处于禁用期内的个人,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上述惩戒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