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在采购活动的寻源、履约阶段,供应商在诚信、安全、质量、交货、服务等方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产品、货物或工程质量、等级和售后服务,或者产品、货物、工程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供货、服务或者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施工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三)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货物损伤或给货物质量带来隐患的;
(四)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给公司形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五)不配合公司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对质量问题整改不积极,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六)采购活动中,被认定“存在串通投标风险”的供应商;
(七)采购活动中,违反“廉洁合规承诺书”中涉及行贿、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条款的;
(八)出现违法行为或重大违约、重大质量事故,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健康和安全事故事件的供应商;
(十)中标后以不正当理由不签约或签约后以不正当理由不履行;
(十一)列入集团总部供应商黑名单;
(十二)经采购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一般为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禁用期一般为二年,如提前解除禁用期,需经相应采购委员会审批。